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172號令)規定,現就青島地區水運出境艙單電子數據及艙單相關電子數據傳輸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傳輸權限
經海關備案的艙單傳輸人和艙單相關電子數據傳輸義務人可向海關傳輸如下數據:
(一)船舶運輸企業:預配艙單總提單電子數據、裝載艙單電子數據;
(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預配艙單分提單電子數據;
(三)受委托的船舶代理企業:預配艙單總、分提單電子數據,裝載艙單電子數據;
(四)監管場所經營人:運抵報告、理貨報告電子數據;
(五)理貨部門:理貨報告電子數據。
二、傳輸時限
艙單傳輸人和艙單相關電子數據傳輸義務人應當在下列時限向海關傳輸相關電子數據:
(一)預配艙單:主要數據應當在辦理貨物、物品申報手續以前;其他數據應當在海關接受預配艙單主要數據傳輸后,集裝箱船舶裝船的24小時以前、非集裝箱船舶在開始裝載貨物、物品的2小時以前。
(二)裝載艙單:運輸工具開始裝載貨物、物品的30分鐘以前。
(三)理貨報告:出境運輸工具駛離裝貨港的6小時以內。
(四)運抵報告:出境貨物、物品運抵海關監管場所時。
三、放行模式
船舶運輸企業或受委托的船舶代理企業應當在出口貨物報關放行后向海關傳輸裝載艙單,海關審核同意裝載的,船舶運輸企業或受委托的船舶代理企業應當通知碼頭實施出口貨物裝船作業。
為方便碼頭作業,對于轉運貨物和出境空集裝箱,碼頭公司憑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青島分中心發送的出口貨物裝載通知實施出口貨物裝船作業;對于普通出境貨物,包括轉關、直通、區域通關貨物等,碼頭公司憑向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青島分中心預定出口貨物放行信息和出口貨物裝載通知實施出口貨物裝船作業。
四、艙單變更
已傳輸預配艙單電子數據需要變更的,出口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未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的,艙單傳輸人可以直接予以變更;出口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已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的,經海關審核同意后,艙單傳輸人可以進行變更。
五、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20號)的規定,艙單傳輸人和艙單相關電子數據傳輸義務人有義務按照規定時限向海關傳輸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未按照規定時限向海關傳輸艙單等電子數據、傳輸的電子數據不準確,影響海關監管的,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特此公告。
青島海關
2014年6月18日